(2017)湘09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银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银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28号罪犯李银,男,1986���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8月5日,李银因寻衅滋事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常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李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18日交付执行。2016年3月2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2月22日止。该犯系主犯、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2.8分。2016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5年5月因参与打架,扣考核分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至2027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