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林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林祥国,蒋沁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218号。负责人:徐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祥国,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蒋沁汝,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林祥国、蒋沁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祥国、蒋沁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1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