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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9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杭州钱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蒋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蒋水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9070号之一原告杭州钱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1436-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副食品市场南三区50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利建,公司员工。被告蒋水琴,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钱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水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钱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杭州钱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金金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