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第肇与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第肇,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00号原告:陈第肇,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陶,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桂明,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春,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第肇与被告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陈第肇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第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基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