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某1与刘有礼、罗云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刘有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罗云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12号原告:罗某1,男,2011年0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法定代理人:罗某2(原告之父),男,1988年10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法定代理人:黄某(原告之母),女,1994年0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刚,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刘有礼,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负责人:赵猛,该公司经理。被告:罗云苏,男,1963年0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月秋,男,1979年0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原告罗某1诉被告刘有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罗云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立案。原告罗某1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2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审判员 汤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