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章兴龙、宁国市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兴龙,宁国市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章兴龙,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15344511-5.申请执行人章兴龙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做出(2016)皖1881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兴龙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国市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做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凤维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