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天勤工贸有限公司于被告永州市特种养殖技术研究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勤工贸有限公司,永州市特种养殖技术研究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242号原告:湖南天勤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李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才,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特种养殖技术研究所,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法定代表人:黄世军,所长。原告湖南天勤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特种养殖技术研究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天勤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天勤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衡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红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