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生结、李国权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杨河镇邮政储蓄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结,李国权,李正旺,唐金清,涂才望,郝先峰,何长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杨河镇邮政储蓄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507号原告王生结,男,193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李国权,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李正旺,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唐金清,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涂才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郝先峰,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何长金,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以上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杨河镇邮政储蓄所,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杨河镇老街。负责人朱雅号,该所主任。原告王生结、李国权、李正旺、唐金清、涂才望、郝先峰、何长金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杨河镇邮政储蓄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生结、李国权、李正旺、唐金清、涂才望、郝先峰、何长金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结、李国权、李正旺、唐金清、涂才望、郝先峰、何长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结、李国权、李正旺、唐金清、涂才望、郝先峰、何长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王生结、李国权、李正旺、唐金清、涂才望、郝先峰、何长金共同负担。审判员 丁政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