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雷金成与李士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成,李士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33号原告雷金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李士齐(曾用名李世齐),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雷金成诉被告李士齐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诉状中的具体诉讼请求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金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雷金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