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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雷金成与李士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成,李士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33号原告雷金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李士齐(曾用名李世齐),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雷金成诉被告李士齐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诉状中的具体诉讼请求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金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雷金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