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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萍,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萍,女,194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军。申请执行人张玉萍与被执行人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