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雪英、张竞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雪英,张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9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雪英,女,194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竞芳,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再审申请人杨雪英因与被申请人张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雪英申请再审称,张竞芳与杨雪英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亦不具有代为垫资的意思表示。杨雪英始终坚持主张本案并非民间借贷,而系由张竞芳出钱出力代其进行追索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但事实上张竞芳并未为杨雪英支付或垫付过任何款项,杨雪英最终能要回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款亦系基于案外人的帮忙,而非张竞芳帮忙及努力的根本原因。张竞芳一直主张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且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9号生效判决所确认,但上述判决并未查明张竞芳的经济能力、借款资金来源、财产变动和资金是否存在出借或垫付使用等具体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相应事实。因此,二审判决依法不能迳行将前述判决认定的“借贷事实”直接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本案的民间借贷或垫付资金的法律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杨雪英虽为张竞芳出具了《欠据》,但事实上双方并无相应的资金交付与收取的行为。张竞芳仅以《欠据》和《承诺书》作为表面证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资金支付凭证予以相互印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故张竞芳提出要求清偿10万元借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杨雪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杨雪英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杨���英应否向张竞芳偿还10万元欠款的问题,杨雪英于2011年7月25日向张竞芳出具《欠据》确认尚欠张竞芳10万元,不计利息,并注明2012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前为期三年还清。后杨雪英又于2012年8月1日再次向张竞芳出具《承诺书》,确认张竞芳为帮助解决其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已出资24万元,且已由杨雪英退回张竞芳14万元,并向张竞芳承诺剩余10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欠据》和《承诺书》对10万元欠款的来源、偿还方式和还款期限等均作了详细明确的表述,且意思表示前后一致,杨雪英对其真实性亦无异议。二审判决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上述《欠据》和《承诺书》予以采信,判决杨雪英向张竞芳偿还10万元欠款,并无不当。现杨雪英主张张竞芳未实际为其垫付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上述《欠据》和《承诺书》的证明力,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杨雪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雪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雪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鸿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