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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斌、陈德兴与郁承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斌,郁承曜,陈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承曜,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审被告:陈德兴,男,194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陈斌因与被上诉人郁承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7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斌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户籍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接受货币一方为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郁承曜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号E26,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