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志洪与张国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洪,张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余志洪,男,生于1969年1月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被执行人:张国云,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申请执行人余志洪与被执行人张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0元。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只执行到债权2500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