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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小金、罗昌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金,罗昌土,邓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金,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罗昌土,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邓常华,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金与被执行人罗昌土、邓常华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执197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罗昌土、邓常华在(2017)浙1003执19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付伟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