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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云、孙明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孙明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祥,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李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云上诉称,上诉人现在四川省南部县居住,本案实际是欠款,事实上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款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由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处理,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