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乌审旗聚鑫油田配件经销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中博油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审旗聚鑫油田配件经销部,鄂托克旗中博油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4号申请人乌审旗聚鑫油田配件经销部。法定代表人武雄,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鄂托克旗中博油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伟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审旗聚鑫油田配件经销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中博油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鄂托克旗中博油气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乌审旗聚鑫油田配件经销部货款52033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