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如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如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4民初668号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双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167628444。法定代表人:何新奇,主任。委托代理人:芦建民,该社职工。被告:陈如广,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如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