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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贵春与曹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贵春,曹承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698号申请人唐贵春,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9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况尚泽,男,汉族,生于1941年9月23日,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曹承蓉,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唐贵春与被执行人曹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承蓉应向申请人唐贵春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从2012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辆。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承蓉名下登记的云A****C奇瑞牌K33型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