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鲁永芳与毛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永芳,毛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682号原告:鲁永芳,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毛金发,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鲁永芳与被告毛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鲁永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永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永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鲁永芳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娜书 记 员 杜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