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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鲁永芳与毛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永芳,毛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682号原告:鲁永芳,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毛金发,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鲁永芳与被告毛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鲁永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永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永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鲁永芳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娜书 记 员  杜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