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四儿与刘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四儿,刘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759号原告任四儿,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兴县人。被告刘光俊,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崔羽晗,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四儿诉被告刘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四儿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任四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