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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樊素华与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素华,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252号原告:樊素华,男,汉族,196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南路1号8楼。法定代表人:张涵,总经理。被告: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夏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素华诉被告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樊素华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樊素华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