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阳申请执行高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阳,李芳,高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异18号异议人:许阳,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鹏,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李芳,女,汉,1969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效民,男,汉,1951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办理李芳申请执行高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阳对本院查封义马天禾生态苑1号楼2102号房屋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据(2016)豫1281执137号裁定书查封的义马天禾生态苑1号楼2102号房屋是异议人购买的,异议人对该房屋有所有权。异议人于2016年5月5日购买后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义马市对购房人每平方补贴300元的政策。于2017年3月31日止,今后不再补贴,如不能按期迅速解除查封,政府补贴奔人将无法领取。以上,恳请义马法院解除对义马天禾生态苑1号楼2102号房屋的查封。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异议人2016年6月6日与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2、2016年5月5日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许阳出具的333847元购房收据复印件一份;3、2016年5月7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明细复印件一份;4、异议人许阳无房证明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本院在办理李芳申请执行高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豫1281执13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效民所有的义马天禾生态苑如下房屋(明细如下:一号楼3层中户、11层中户、21层中户、24层中户....4号楼11层中户及西户.....),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2016年5月5日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异议人许阳出具了333847元的购房收据,异议人却向法院提交5月7日的银行取款明细来证明其交付了该笔购房款,异议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交付全部购房款,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许阳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审 判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