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鹤岗市隆威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2执3号申请执行人郁某某,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鹤岗市隆威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国明,鹤岗市隆威经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郁某某与鹤岗市隆威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郁某某与鹤岗市隆威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