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272徐金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272号原告:徐金蕾,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白塔东路294号。负责人:王洁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大鹏,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蕾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蕾于2017年5月2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