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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海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00号之一被执行人:朱海祥,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朱海祥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张刑初字第04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海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朱海祥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除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海祥银行存款327.6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海祥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七元六角八分,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四千六百七十二元三角二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初字第048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俊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佐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