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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建石与蔚县达力燃气汽车改装维修有限公司、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石,蔚县达力燃气汽车改装维修有限公司,张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939号原告:刘建石,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福,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县达力燃气汽车改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蔚县代王城镇张南堡村。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文军,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原告刘建石与被告蔚县达力燃气汽车改装维修有限公司、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5万元、利息(自还款期日起至还清之日)及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至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19日、11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共计10.5万元,约定利息及违约金,并约定还款期限,现约定期限已过,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归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丽娟代理审判员  解 冰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