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方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方潇,王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96490278-9。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海涛,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潇,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美君,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潇、王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李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方潇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3号2号楼1单元1402户房产,所得价款人民币1584145元。其中,市北区人民法院依(2015)被执字第2319号案提取案款462766.29元,青岛国税李沧分局提取房屋税款31682.9元,本院依(2017)鲁0213执恢3号转移案款290000元;本案向申请人发放案款789395.81元,转执行费10300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矫仪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