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大全、刘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大全,刘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大全,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雪,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惠平,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育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任大全因与被上诉人刘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5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任大全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任大全只需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事实和理由: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50000元,上诉人在2015年12月16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已经归还刘惠平50000元。刘惠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任大全上诉请求。刘惠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任大全偿还刘惠平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刘惠平和任大全是朋友关系,双方因生意业务、民间借贷等经常存在资金往来。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间,刘惠平转帐至任大全帐上的金额约是2570000元,任大全转帐至刘惠平帐上的金额约是1810000元,双方转帐差额约是760000元。2.2016年5月28日,任大全向刘惠平出具借款条一份,约定:今借到刘惠平现金500000元。借款人处有任大全的签名及捺印。后任大全未向刘惠平支付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讼争的焦点是刘惠平是否借款500000元给任大全。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任大全于2016年5月28日立下借款条,载明今借到刘惠平现金500000元。另刘惠平与任大全确认双方因生意业务、民间借贷等经常存在资金往来,从双方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可证明,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间,刘惠平转帐至任大全帐上的金额约是2570000元,任大全转帐至刘惠平帐上的金额约是1810000元,双方转帐差额约是760000元;刘惠平提供的2016年7月11日及14日电话录音证明,刘惠平向任大全追讨欠款,任大全没有否认借款,一直请求延期。上述借款条、银行转帐凭证、电话录音等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使刘惠平起诉陈述的借款事实达到高度概然性,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任大全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刘惠平可随时要求任大全还款。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刘惠平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任大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惠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共11820元(刘惠平已预交),由任大全负担(任大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刘惠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期间任大全主张2015年12月16日转账至刘惠平银行转账的两笔50000元是为了用来做银行的流水账,便于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任大全在一、二审前后的陈述存在矛盾。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围绕任大全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任大全是否已于2015年12月16日偿还了50000元借款本金。如前所述,对同一笔转账的款项,任大全在一、二审的陈述存在矛盾,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对任大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任大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任大全已预交),由上诉人任大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雪燕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卢俊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沛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