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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易少夫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易少夫,莲花县莲顺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芦溪县人民西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2386-4。被执行人易少夫,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被执行人莲花县莲顺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萍乡市莲花县永安小区73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77114。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在地:莲花县金花山庄63号金锻,组织机构代码:6749724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少夫、莲花县莲顺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68979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归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易少夫、莲花县莲顺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审判员  颜强审判员  单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