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雅琴与王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琴,王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885号原告:王雅琴,女,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王涌,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王雅琴与被告王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立案。原告王雅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雅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雅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雅琴负担。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