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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某、湖北世纪雅瑞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湖北世纪雅瑞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湖北世纪雅瑞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雅瑞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本金154500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湖北世纪雅瑞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德庆代理审判员  丁 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