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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罗宇琦与曾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宇琦,曾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8号原告:罗宇琦,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xxxxxx。被告:曾杨,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原告罗宇琦与被告曾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宇琦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罗宇琦自愿撤回起诉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宇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宇琦负担。审 判 长  张真伟人民陪审员  蔡小蓉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