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罗宇琦与曾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宇琦,曾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8号原告:罗宇琦,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xxxxxx。被告:曾杨,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原告罗宇琦与被告曾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宇琦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罗宇琦自愿撤回起诉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宇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宇琦负担。审 判 长 张真伟人民陪审员 蔡小蓉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