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6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康国与欧挺、段湘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国,欧挺,段湘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707号之一原告:刘康国,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挺,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段湘东,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宋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9号人保理赔中心。主要负责人:张林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佰,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康国诉被告欧挺、段湘东、李坚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康国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坚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康国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坚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康国撤回对被告李坚富的起诉。审判员 方凯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红梅邱志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