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建祖撤销假释案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刑更346号罪犯张建祖,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康县人,住镇康县XX镇XX村。2017年5月22日,镇康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张建祖撤销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镇康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张建祖因在假释考验期间,吸食毒品成瘾严重,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祖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4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确认张建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罪犯张建祖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五次,共计减去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6)云29刑更780号刑事裁定,对张建祖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张建祖在假释考验期间,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瘾严重。2017年2月21日,镇康县公安局作出镇公(勐捧)行罚决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建祖行政拘留十四日,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2017年2月23日,镇康县公安局作出镇公(禁)强戒决字(2017)第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张建祖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上述事实,有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矫正方案》、《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建祖在假释考验期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瘾严重,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和有关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适用假释的条件已经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云29刑更780号对罪犯张建祖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张建祖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零九个月零二十二天(自重新将罪犯张建祖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周彦彬审 判 员 姜 略审 判 员 段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