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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匡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匡立新,郑唤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衙前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97983-0。法定代表人:胡晖,该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匡立新,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郑唤枚,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申请人江西省修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匡立新、郑唤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1106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1911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匡立新、郑唤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匡立新、郑唤枚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郑唤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修水县房产管理局查询信息反馈,查到被执行人匡立新名下有一套位于修水县义宁镇城南服装城5栋1单元302室的房屋,因该房是被执行人唯一生活用房,且该房已做抵押贷款,不宜处置。本院对匡立新、郑唤枚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将匡立新、郑唤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江西省修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江西省修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匡立新、郑唤枚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匡立新、郑唤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江西省修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桂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