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雷义红与王振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义红,王振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雷义红,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振琪,汉族。本院在执行雷义红与王振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先后两次执行回50000元、10000元,共计60000元,下余78635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同意以70000元结案,约定履行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清平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陈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