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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滨金属材料经销中心、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3639号天津市金滨金属材料经销中心、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原告天津市金滨金属材料经销中心与被告北京中站康豪矫形器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9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363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