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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炜、张晶玉等与白志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炜,张晶玉,白志刚,慈丽霞,肖楠,天津市滨海新区秦川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16号原告:张炜,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宏利伟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惠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晶玉,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住址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惠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志刚,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焕斌,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丽霞,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焕斌,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楠,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爱暮箱包有限公司职员,户籍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秦川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晴景家园19-105。经营者:耿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冬梅,女,天津市滨海新区秦川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炜、原告张晶玉与被告白志刚、被告慈丽霞、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秦川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炜、原告张晶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为4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