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李树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李树荣,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昆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特92号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玲,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丹,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树荣,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玲,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永和花园3幢1单元1层28号。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第三人:陈昆林,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树荣、第三人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昆林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即200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伟审判员 吴析咛审判员 吴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子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