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秦庚、沧州瀚海电气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庚,沧州瀚海电气机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秦庚,男,汉族,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瀚海电气机箱设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8378099-6法定代表人:赵汝尧。秦庚与沧州瀚海电气机箱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青劳人仲案[2016]第2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庚于2017-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12000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2016]第208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本次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