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林某。上述当事人因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林某给付婚生子林某抚养费1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林某在银行的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6年及2017年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