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司与吴铸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司,吴铸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40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廖文常。委托代理人:韩晗,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铸雄,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法定代表人:唐继国。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司诉被告吴铸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铸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