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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李冰冰与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冰,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21835号原告:李冰冰,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新,女,1989年3月2日出生,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地址济南市经三路***号。法定代表人:秦冬梅,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梦,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办公室科员,住济南市天桥区金凤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樑,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济南市槐荫区小槐荫街*号xxx。原告李冰冰(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杨育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梦、尹燕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告得知被告分别于2016年4月27日、2016年4月12日、2016年3月6日、2016年2月25日、2016年2月21日、2016年2月2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微信号:×××]”上发布了标题为《为什么明星走红之后都想要尖下巴?》、《天生的双眼皮,为何要再挨一刀才好看?》、《其实,外貌真的那么重要吗?!》、《光子嫩肤——打造柔嫩肌肤新体验》、《同学聚会���,她没晒珠宝、没晒豪宅名车,但却让在场同学都嫉妒得疯狂!》、《整形医生不会告诉你的“八句悄悄话”》六篇文章,文中擅自将原告5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同时,将原告不同时期的照片进行拼接,直指原告做过开眼角、双眼皮等整形项目,并在文章显著位置发布有被告广告、营业地址、联系方式、微信二维码等信息。该文章旨在利用名人效应吸引浏览者,而达到对自身所经营的医疗整形项目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系以盈利为目的的滥用他人肖像,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捏造原告整容的不实消息,使原告蒙受来自各个方面的误解和质疑,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和工作,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系中国大陆女演员,曾主演《少年包青天》、《机灵小不懂》、《过年回家》、《独自等待》、《天下无贼》、《云水谣》、《风声》、《变形金刚4》等知名影视剧,曾荣获“第12届中国电影华表奖”、“第29届大众电影百花奖”、“第46届电影金马奖”等演艺领域殊荣。原告还应邀担任Gucci全球代言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全球大使、全国中小学安全形象大使。原告的肖像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公众辨识度及商业代言价值。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原告一直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使原告蒙受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辩称,被告并未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系国家公益一类科研机构,并���盈利机构,医院业务系以预防为主,所以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原告所述被告使用5张照片并不属实,被告实际使用了3张照片、1张剧照,也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6年8月1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55901号公证书,为此原告支出公证费1500元,证明登录名称为“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的微信公众号,有标题为《为什么明星走红之后都想要尖下巴?》、《天生的双眼皮,为何要再挨一刀才好看?》、《其实,外貌真的那么重要吗?!》、《光子嫩肤——打造柔嫩肌肤新体验》、《同学聚会上,她没晒珠宝、没晒豪宅名车,但却让在场同学都嫉妒得疯狂!》、《整形医生不会告诉你的“八句悄悄话”》的文章六篇。该六篇文章中有女性上半身像配图,其中五张与原告另行提交的以“李冰冰”在百度图片搜索中的照片一致。配图下方有“看看这精致的下巴,谁还能想起我们‘国际冰’曾经也是个婴儿肥的妹子呢”等内容,配图中标有“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水印;配图右侧有“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及微信二维码;文章中还有“双眼皮”、“光子嫩肤”、“水光注射”等项目的推广及宣传及价格等信息。被告认可“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微信公众号系其主办。被告提交了医院性质介绍、微信公众平台介绍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为非营利性一类公益事业单位。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被告为了自身的商业宣传,未经过原告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原告照片,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本院将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相关文章涉及“看看这精致的下巴,谁还能想起我们‘国际冰’曾经也是个婴儿肥的妹子呢”等,并对“双眼皮”、“光子嫩肤”、“水光注射”等医疗整形美容项目进行推广和宣传,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决定被告赔礼道歉的形式。被告侵犯了原告名誉权,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原告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文章的内容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原告采取公证途径保存证据,并由此产生了公证费用,应视为其正常维权的合理开销,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原告证据核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向原告李冰冰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负担;二、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赔偿原告李冰冰经济损失四万五千元;三、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四、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冰冰公证费一千五百元;五、驳回原告李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李冰冰负担120元(已交纳),被告济南市皮肤病防治院负担5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