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1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铁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亚欧大陆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中铁轨道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亚欧大陆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7101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铁轨道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胜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内蒙古亚欧大陆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710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在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蒙AM02**红杉牌汽车。2017年5月11日邱金以4072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蒙AM02**车辆的查封。二、蒙AM02**红杉牌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邱金岩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邱金岩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邱金岩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乌力吉图审判员 张 志 明审判员 胡 晓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