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淄博瑞日美轴承有限公司、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瑞日美轴承有限公司,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瑞日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西路111号。被执行人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34号。本院在执行淄博瑞日美轴承有限公司诉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214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632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