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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朱思迁、朱广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朱思迁,朱广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148号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65号。负责人:王泽劲,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亮,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思迁,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朱广西,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朱思迁、被告朱广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广西在本案原告起诉前因病死亡,其户口已于2017年2月20日被依法注销。朱广西作为被告属主体不适格,故原告对其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告朱广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