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金贵诉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贵,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58号原告:张金贵,男,194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永吉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大路龙润大厦1-4轴。负责人:赵宝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龙,男,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贵诉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贵负担。审 判 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