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炎鑫、刘坤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炎鑫,刘坤玉,肖良霞,周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炎鑫,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刘坤玉,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肖良霞,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周源超,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刘炎鑫与被执行人刘坤玉、肖良霞、周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实施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坤玉、肖良霞、周源超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借款偿清之日止)。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狮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