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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燕云芳与邢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云芳,邢红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民初1180号原告燕云芳,女,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红全,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临颍县。原告燕云芳诉被告邢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云芳、委托代理人何德民、被告邢红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是熟人关系,2016年6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说收粮食资金不够向原告借钱,并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现金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用款时间三个月。到期后被告不能按期清偿本金,原告追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本金及利息。被告辩称,2015年6月7号借的钱,当初说的是三个月,最后说的是一年,利息原来说的是年息一分,最后说是一万元给一千的利息。我借钱是收粮食,原告可能是听说我离婚了,怕我还不起才起诉我要钱。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是熟人关系,2016年6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说收粮食资金不够需向原告借钱,并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现金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年息1分,原被告双方对约定利息无异议,用款时间三个月。到期后被告不能按期清偿本金,原告追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本金及利息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借款不能及时向原告清偿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对此纠纷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红全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燕云芳借款90000元,并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6月7日起到还款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一万元一年一千元的利息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邢红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路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