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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国栋与陈艳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栋,陈艳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373号 原告:陈国栋,男,汉族,农民。 被告:陈艳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栋与被告陈艳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夏章庆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旭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